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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審訊裁決】


#墨落無悔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 #港區國安法

獨媒報導 | 2024.05.30

  • 庭外逾35人通宵排隊 有被告好友稱前來一齊承受共業
  • 涉煽動罪被捕 李盈姿保釋後即到庭外排隊聽審
  • 獲保釋被告先後到庭 社民連欲開庭前示威被阻
  • 16名不認罪被告 14人罪成 劉偉聰、李予信罪脫 律政司擬提上訴 劉偉聰、李予信續須遵守保釋條件 罪成被告暫定6.25求情
  • 劉偉聰罪脫 官指無主張否決財案、不肯定是否親自簽「墨落無悔」
  • 李予信罪脫 官:李後期才參選、對公民黨簽「墨落無悔」不知情
  • 吳政亨罪成 官:即使「三投三不投」或自發 亦與戴耀廷有協議實行謀劃
  • 黃碧雲、林卓廷、梁國雄罪成 官:資深議員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
  • 抗爭派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罪成 官指政見激進、參選為推翻政府
  • 何啟明、施德來、陳志全罪成 辯稱「墨落」無綑綁否決 官拒納 稱難以置信、荒謬
  • 楊雪盈、柯耀林罪成 官無相反證據下推論楊知悉「墨落」 柯認為政制腐敗簽「墨落」不出奇
  • 鄭達鴻、彭卓棋罪成 官拒信鄭不跟黨立場 指彭「投機取巧」、拒納說「選舉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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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將於今(5月30日)早裁決,有市民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通宵排隊。據《獨媒》現場觀察,晚上11時半已有逾35人在庭外排隊。排在隊伍較前位置有被告劉偉聰的朋友,不久前出獄的他認為有需要到場旁聽,又表示「呢啲共業嚟,一齊承受」。「女長毛」雷玉蓮則帶同平安包到場,希望各被告能「平安大吉,大步檻過」。

另外,由隊伍中段開始,近30名排隊人士均戴上口罩及帽,部分人背向街道而坐。記者上前逐一詢問有關排隊目的、聽審內容、是否「有錢收」等,惟他們均拒絕回答記者提問。

兩人與劉偉聰相識 望為47人打氣

陳先生(化名)昨晚約8時半已到達現場,是被告劉偉聰的朋友,稱放工後便到場排隊。他表示有傳訊息給劉表達關心,考慮到今日可能是最後機會看到被告,希望到場為他們打氣,並拍下被告的照片,「始終在公在私都想送佢一程,可能真係聽日 bye bye。」

陳先生上月剛出獄,坦言擔心會被警員監視,但認為裁決需要到場旁聽。他表示在獄中一直有留意47人案的消息,「咁嘅時勢冇擔心,呢啲共業嚟,一齊承受。」

image02 ▲ 陳先生(化名)

陳先生在現場偶遇同樣剛出獄的朋友加入隊伍。該名朋友表示知道有關案件內容,關注3名指定法官理解案件的邏輯,以及他們如何回應辯方的論點。

同樣是劉偉聰朋友的 Mark 同樣排在隊伍較前。Mark 指,看到審訊過程覺得生氣、無奈,「因為嬲,心唔舒服,傷心」,所以來支持被告,希望最好「聽日一齊走呀」。

image03 ▲ 劉偉聰的另一位朋友 Mark 帶同書本到場閱讀。

蓮姐帶平安包到場 望各被告大步檻過

「女長毛」雷玉蓮因擔心排隊黨再度出現,所以昨晚約9時帶同平安包和平安飾物到場。她笑言,希望能過法庭安檢,令庭上讓被告看到,祝願「平安大吉,大步檻過」。蓮姐稱之前因工作而無法旁聽,但認為判決很重要,所以今次請假兩天到場。

雷玉蓮亦表示,對每一位被告都十分留意,包括戰友「長毛」梁國雄。她認為今次案件很大規模,如何判決都會引起社會很多關注。

image04 ▲ 雷玉蓮

排頭位旁聽師昨晚6時到場

外號「姨婆」的69歲旁聽師昨日下午6時許已擺放折凳在隊頭。她表示常常旁聽47人案審訊,形容被告何桂藍供詞「非常銳利」。她又指,最近的英國《國安法》案件容許所有被告保釋,相比之下香港令人感覺「肉酸」。

image05 ▲ 「姨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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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今早迎來裁決,日前被指涉嫌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前持續發布煽動帖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本周二被捕的牙醫李盈姿,在昨晚約11時獲准保釋後,梳洗過後,今早約4時到庭外排隊等候聽審,「橫掂都無瞓,就不如出嚟啦,同埋都想報吓平安、見吓大家。」

李盈姿認為,初選47人案無實質證據指控,「好唔公平、好離譜。」她預計能入正庭聽審,但如若有親友需要輪候籌,會不介意讓出。她坦言對裁決不感樂觀,寄語各人「我們喺外面等你哋」。

《獨媒》通宵在庭外守候,日出之後排隊人數明顯增加,而且多是身穿「街坊裝」,有身穿黑「莊tee」的排隊校媒成員被警員查身份證。截至早上7時半,已有約70人在排隊等候聽審。

李予信好友:作為朋友盡一份力,有得陪就陪

其中一名被告李予信的朋友 Stanley,今早6時便到場排隊。他提及李在被檢控後,仍有不時曝光,「佢從一而終咁實踐自由意志,呢點我係 respect 嘅。」他自言已做好心理準備,「無理由我哋喺出面仲預備得差過佢」,希望能陪對方一同面對,「作為朋友都盡一份力,有得陪就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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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曾排隊聽審學生今早自發到場派糧食

家在法院附近的港大法律系二年級生 Keith(化名),坦言「做到嘅真係無乜」,但因在去年2月亦曾排隊聽審。他指排隊人士會感肚餓,故今早清晨帶同食水及餅乾等食糧到場,派發予通宵等候的排隊人士。他稱一直有了解案情,認為辯方「拗嘅有point」,惟最終判決仍取決於法院,估計辯方勝算機會較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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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生身穿黑「莊tee」被警查證

科大編委成員 Richard 今早亦有到場排隊,坦言對裁決不感樂觀。他打算報道案件,以引起學生關注。身穿科大編委的「莊tee」的 Richard,在接受訪問期間一度有警員上前打斷,被要求查其身份證。

李予信的朋友 Wendy 昨凌晨3時半已到場排隊,打算進入正庭親身鼓勵李,「起碼可以真人望到佢」,但未知能否拿飛進入正庭。Wendy 表示以泰然及平穩的態度面對裁決,並會與李共同面對結果,因兩人相信堅持理念是最重要。Wendy 表示,裁決前兩人分別撰寫信件給對方,以表達內心說話。

Wendy 認為,李的信念堅定,即使面對制肘仍然在不同方面追求進步,並對李的所有決定有信心及會支持。她認為最重要的是清楚自己所追求的。Wendy 指,在審訊期間面對着更多挑戰,她一早已經預計結果,會為不同情況作好準備。

「獵人書店」店長黃文萱於約早上8時到場排隊,表示想親身見證裁決,亦想「陪下大家」。她指審訊過程漫長,現時心情複雜,對於結果不太樂觀,只希望能還被告公義。

image09 ▲ 「獵人書店」店長 黃文萱

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亦到場,他表示對結果「唔敢樂觀」,不停提醒自己要沉着面對結果、控罪、判刑、或往後日子。被問到有什麼想跟47人說,邵僅表示:「唔使怕,我哋有彼此。」

image10 ▲ 前立法會議員 邵家臻

image11 ▲ 今日續有疑似排隊黨出現,他們拒絕回應記者提問。(按此觀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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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今早裁決,一眾獲准保釋的被告今早先後到達法西九龍法院。被告之一、本身是大律師的劉偉聰,他在進入法庭前接受傳媒訪問,他對記者表示:「多謝大家關心,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後會有期。」社民連定今早在法院外示威,但主席陳寶瑩及成員曾健成等人,卻在請願前遭警方帶至遠離法院的行人路調查。陳寶瑩認為警方做法不能接受,稱今早原定只有四名成員簡單表達意見,卻遭剝奪權利。

聆訊今早10時開始,李予信最早到達,他在8時58分便到達法庭,他穿上老虎圖案的藍色恤衫,並配戴了金鏈,特地在法院門外停下讓記者拍照。另一被告柯耀林則在9時01分到達。

其他被告及後陸續進入法院,鄭達鴻與女友手拖手進入法庭,劉偉聰在進入法庭前對記者表示:「多謝大家關心,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後會有期。」曾因旺角騷亂案入獄的盧建民亦有到場,他更特地為劉偉聰拍照,後者曾擔任盧建民的代表律師。施德來亦與妻子拖手抵達,何啟明則向記者揮手。

image13 ▲ 李予信

image14 ▲ 鄭達鴻

image15 ▲ 施德來

image16 ▲ 何啟明

image17 ▲ 劉偉聰

在多名獲保釋的被告中,彭卓棋成為傳媒焦點,他剃了光頭,在向記者鞠躬後進入法庭,有記者問彭卓棋,剃光頭是否已準備好坐監,他沒有回應。楊雪盈則在前東區區議員韋少力陪同下進入法庭,她向記者點頭示意。

image18 ▲ 彭卓棋

image19 ▲ 楊雪盈

黃碧雲在丈夫佘雲楚陪同下進入法庭,有記者問她心情如何、是否緊張,她未有回應,只向記者合十及揮手。最後一名到達法院的被告是陳志全,他在9時39分到達,及身穿粉紅色上衣。「慢必」在進入法庭的時候,亦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image20 ▲ 黃碧雲

image21 ▲ 陳志全

民主黨前主席兼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亦有到場,她自言感到非常傷感,希望告訴國家主席習近平,本港在頒布《香港國安法》及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已非常安全,盼港人仍可享有集會、宗教及新聞等自由。

早上約8時30分,一名身穿深藍風衣、黑色衫褲、攜黑色袋的女士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地下,被約5至6名警員截查,搜查其隨身物品。她向記者表示,昨晚到場時排在隊伍頭10人以內,惟在步入法庭時便手勢後,隨即被警員帶到法院大樓地下近升降機位置截查。

她指警員向她稱「你都知而家敏感日子,無謂要上頭做嘢,呢啲嘢唔好講喇」,另有國安警員口頭警誡她剛才行為已涉意圖煽動,如有相同情況會立即拘捕。警員其後要求她直接離開法院重新排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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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47名組織及參與初選的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裁決。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早裁定,16名不認罪被告中,劉偉聰、李予信2人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及吳政亨,均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擬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B,提出上訴,並要求法庭維持二人保釋狀態直至下午2時半再開庭。其餘罪成被告則須即時還柙。該條例為政府去年修訂,就沒有陪審團的高院國安案,若有被告罪脫,律政司可「緊接」提出擬上訴,法庭可應申請,命令無罪被告還柙或准予保釋。

李予信聞判後表現平靜,微微戚眉和搖頭望向女友。劉偉聰獲悉結果後與律師相擁痛哭。柯耀林聞結果後「O嘴」驚訝,鄒家成則平靜望向旁聽人士。鄭達鴻一直望向旁聽親友。彭卓棋向李予信舉拇指,李點頭回應。梁國雄用手摸頭。

李予信步出被告欄時右手撫胸向其他被告點頭,劉偉聰步出庭時,獲旁聽人士握手祝願,並著他保重。劉的親友與他擁抱時不禁落淚,但劉未就結果發表感受。他只是說:「多謝大家關心,繼續關心其他人。」

罪成被告均須還柙,離開時林卓廷向親友微笑,彭卓棋飛吻和揮手,鄒家成揮手,柯耀林舉交叉手勢。有旁聽親友見被告被押走時拭淚。黃碧雲透過玻璃向親友微笑揮手。楊雪盈步入囚室時向父親說:「睇住啲貓呀爸爸,你同貓都要平安呀!」

各被告於9時45分起陸續進入被告欄,欄內氣氛頗為輕鬆,黃碧雲與柯耀林交談一會,楊雪盈則向親友微笑後步入,又在欄內雙手放頭做兔仔手勢。李予信一度向女友揮手及舉出拳頭手勢。

至於還柙中的被告,何桂藍束起頭髮、手持文件出庭。林卓廷穿西裝出庭,鄒家成向公眾揮手。旁聽人士站起揮手時,法庭職員大喊:「麻煩公眾人士唔好揮手!」

開庭前,各被告在庭外與親友道別,劉偉聰搭着陳志全肩膊,有朋友上前與劉握手說:「我哋晏啲去飲嘢」,劉微笑不語;鄭達鴻與其代表大律師潘熙握手,又與彭卓棋交談。楊雪盈則與親友相擁。

劉偉聰表示自己並非焦點 冀公眾關注其他人

劉偉聰步出庭時,獲旁聽人士握手祝願,並著他保重。劉的親友與他擁抱時不禁落淚,但劉未就結果發表感受。他只是說:「多謝大家關心,繼續關心其他人。」

劉步出法院時被記者包圍,警方隨即阻止記者,並由數名警員「護送」劉過馬路。劉向記者指,自己並非是日裁決的焦點,他冀公眾繼續關注其他人,以及詳細閱讀判詞。

image23 ▲ 劉偉聰罪名不成立、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後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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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予信:心情無特別、只想見家人

李予信離開法庭時表示「多謝大家關心」,他指因現時律政司表示可能會上訴,所以現階段「唔可以 comment 任何嘢」,心情「都係一樣,冇乜特別」,被問得悉其他被告罪成的感受,他神情凝重指:「大家明白,我都好難講太多。」

李予信向記者豎起拇指,又右手輕拍胸口。多名記者上前包圍拍攝,警方隨即陪同李離開,逾20名警員一度築起人鏈阻隔記者,又拉着記者背包要求移開。李向記者表示,「我講嘅嘢唔多,多謝大家咁多年嘅關心,我哋係睇到同感受到大家嘅愛。」

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上訴需即時還押,李僅回應現階段不能評論或表達意見,他指現時心情平和,只想與家人見面:「我宜家只係想同屋企人飲下茶,因為我仲未見到屋企人。」

image25 ▲ 李予信罪名不成立、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後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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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認罪被告到庭旁聽,其中一號延伸庭有朱凱廸、黃子悅、譚凱邦、袁嘉蔚、吳敏兒、劉頴匡;二號延伸庭有胡志偉、梁晃維、伍健偉、馮達浚、李嘉達、黃之鋒、岑敖暉、徐子見。

胡志偉聞畢裁決後,神色凝重;梁晃維、伍健偉、李嘉達、馮達浚四人則低頭交談;黃之鋒不時望向觀眾席。除了徐子見外,其餘七人離開時均有向觀眾席揮手。

法官今早宣布裁決結果後,押後至下午再開庭。

下午開庭前,罪脫的李予信坐在被告欄外,劉偉聰則繼續坐在律師席。至於罪成的14被告,各人精神不俗,林卓廷向公眾席微笑點頭,並向親友做手勢,示意「我OK」;黃碧雲、何啟明均微笑揮手;楊雪盈束了低馬尾,向親友點頭和展露燦爛微笑,又做心形手勢;施德來穿上風衣,雙手合十抱拳。陳志全戴上了眼鏡。

控方就兩無罪被告提上訴

甫開庭,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表示,擬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B條,就兩名無罪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望維持二人原有的保釋條件,以待上訴。劉偉聰沒有反對,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則表示反對。

image27 ▲ 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 關文渭

關文渭陳詞後,法庭押後考慮,終下令二人續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包括不得離港,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發放或作出任何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安的言論和行為等,但警署報到次數則由每周一次減為一個月一次,李予信亦獲撤銷人事擔保10萬元。

暫定6.25求情

法官陳慶偉續宣布,就本案求情暫定於6月25日開始進行,求情陳詞不可多於20頁,需於求情前14天呈交。代表彭卓棋的大律師盧敏儀其後為彭申請保釋候判遭拒。

image28 ▲ 彭卓棋

散庭時,楊雪盈向親友飛吻,陳志全做心心手勢,梁國雄一直揮手,直接走入囚室一刻,黃碧雲、施德來等亦揮手。

李予信和劉偉聰早前獲准保釋的條件,包括:

  1. 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中的罪行的言論

  2. 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3. 不得組織、安排或參與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公開或非公開形式的選舉

  4. 不得以任何方式聯絡外國官員、議員或或任何各級議會成員及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5. 不准離開香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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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只有劉偉聰及李予信罪脫。就劉偉聰,法官指他並沒有在競選活動中,主張否決預算案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就劉早前稱無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法官認為,即使劉的名字出現在聲明中,但不能確定是他親自簽署,或是授權他人簽署;亦接受劉稱,他發現自己名字出現在聲明時,處於進退兩難的局面,若然他將名字刪除或作出澄清,在當時的政治氣氛而言,等同於「政治自殺」。法官認為,無法從證據獲得唯一合理的推論,來指出劉同意涉案謀劃,亦不肯定他在任何階段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他罪脫。

官:劉沒有在政綱提及否決財案

法官於判詞指,實際上劉並沒有在選舉政綱或競選活動中,主張否決預算案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因此有理由懷疑劉是否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官:不能確定劉親自簽聲明或授權他人

劉早前稱並非他親自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法官認為,即使劉的名字出現在聲明中,但不能確定是他親自簽署,或是授權他人簽署。雖然控方認為,劉未能就為何名字會在聲明出現作出令人相信的解釋,但法官肯定,若然劉的員工因知道他將會參選故將其名字貼在聲明裏,而員工卻表示不知誰負責,那劉就只能作出上述解釋。

法官接受劉所稱,他發現自己名字出現在聲明時,處於進退兩難(catch-22)的局面。若然他將名字刪除或作出澄清,在當時的政治氣氛而言,就等同於「政治自殺」。劉並沒有將聲明張貼在自己 Facebook,亦無在選舉工程中運用聲明。

在選舉論壇上,劉問何啟明為何首先簽署聲明,但法官同意他這樣問,是希望對方能夠在論壇上顯示大放異彩;而這個提問確實沒有透露出劉對聲明的立場。

image30 ▲ 何啟明

官接受劉稱沒有使用FB 員工負責專頁及初選群組

法官接受劉所指,他並非 Facebook 用戶,而關於區議會工作的專頁是由其員工操作。對於劉表示只會在工作時使用 Facebook,法官看不出有何不合理。

法官亦接受劉所指,他並非 WhatsApp 使用者,他只會用 iMessage,但法官指,這不代表他沒有留意到其義工屬於九西 WhatsApp 群組一員。法官續指,能夠確定劉有透過義工等人收到初選的協調文件,並已閱讀內容,但該義工並沒有在群組直接提及「五大訴求」或否決預算案,只是問及初選安排。

法官接受劉參與首次九西協調會議後,並沒有再留意大部分與初選有關的後勤更新。法官亦接受劉所指,他沒有閱讀《蘋果日報》、戴耀廷的文章或 Facebook 帖文、或其他泛民參選人的最新發展。劉在參與初選前,並沒有充分理由去留意相關資訊。

法官指,無法從證據獲得唯一合理的推論,劉同意涉案謀劃,亦不肯定他在任何階段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他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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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只有劉偉聰及李予信罪脫。就李予信,法官接納他是黨內新人和低級成員,直至2020年5月底仍無意參與初選,也沒有參與超區協調會議,是在6月13日才被公民黨徵召出選;而公民黨於6月11日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李當時尚未參選,法官接納他對公民黨內部討論應否簽署不知情,控方未能證明他同意作為聲明的聯署人。法官又指,李在論壇或 Facebook 均沒有提及利用否決權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無法確定李是謀劃的一份子,亦不能肯定他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他罪脫。

官接納李中途才獲公民黨「徵召」參與初選

李予信一方爭議,即使他曾經參與涉案協議,但在《國安法》生效前已經退出。就李予信參與初選的時間,法官接納,李沒有參加公民黨記招前的籌備會議,對此一無所知,亦沒有人將細節告知他。法官亦接納,直至2020年5月底,李亦無意參與初選,也沒有參與戴耀廷等人舉辦的協調會議。而李是在2020年6月初公民黨開始「徵召機制」後,才表示對出選有興趣。直至2020年6月13日,他因6.12一周年示威案獲保釋後,在公民黨副主席賴仁彪要求下才參與初選。

官: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時 李尚未參選

法官認為,區諾軒稱李曾出席5月協調會的說法並不可靠,因當時李尚未成為候選人,他亦不會收到戴耀廷發送的協調文件。法官又指,公民黨於2020年6月11日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李尚未參選,接納他與公民黨簽聲明一事無關,對公民黨就聲明的內部討論不知情。

控方指李作為黨員必然同意聲明 官:論點沒有說服力

而就控方強調,李必然知道公民黨認同聲明,因此他作為黨的一份子,必然也會同意。惟法官反駁,上述論點沒有說服力,相反,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李同意作為聲明的聯署人。

官:李沒有提及「否決」或「五大訴求」

法官認為,雖然李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當中同意並支持謀劃,但他沒有出席唯一一次的協調會議。另外,即使李於3月在 Facebook 上轉發公民黨關於「議會過半 反制政府」的帖文,但他當時尚未成為候選人。法官又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李事先知道公民黨其他代表將在記者會上發表甚麼言論,李就否決權方面亦沒有發言。

控方強調,另一成員鄭達鴻在6月23日在 Facebook 表示,將與其他成員使用否決財案等手段,以實現五大訴求。而李是鄭專頁的追蹤者之一,因此他會同意其言論。然而,法官不認為上述推論是強而有力,因為選擇追蹤 Facebook 可出於多種原因。法官留意到,李即使與鄭參與同一街站活動,但他卻沒有在 Facebook 帖文提及「否決」或「五大訴求」的相關字眼。

image32 ▲ 鄭達鴻(右)

官:李明顯採用公民黨所有候選人的範本

法官認為,李的政綱明顯是基於公民黨所有候選人使用的範本,而李較遲才參與初選的競選活動。對於李是否有選擇,還是只可採用其他人的範本,法官抱有保留態度。另外,當李看過《國安法》後,他立即通知黨員停止派發舊單張,並設計一款沒有提及「五大訴求」的新單張。

法官也留意到,李在選舉論壇中並沒有提及利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官指,由於李是黨內新人,在公民黨的地位較低;若他無法獲得黨的支持,就別無選擇,只能退出選舉。

法官最後指,無法確定李是謀劃的一份子,亦不能肯定他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他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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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自行發起「三投三不投」、並非初選候選人的吳政亨,被判罪成。法官指,吳與戴耀廷就初選事宜頻繁交流,即使「三投三不投」可能是吳自行發起,但他並非單獨行事,肯定吳在《國安法》前,已與戴同意推行涉案謀劃並有意實施。法官又指,雖然其他參加者不知道吳的參與,但吳知道有其他候選人,亦知道他做的事情已超出與戴的往來範圍,他自願並有意確保只有初選勝出者才能參與立法會選舉,協助民主派取得大多數議席,否決預算案迫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令特首下台。法官認為,吳與戴之間的協議,跟戴和其他人之間的協議是相同;而吳擁抱「攬炒」概念,《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懷有顛覆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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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吳無出席會議 但知道及同意運用否決權

審訊期間透露,吳政亨曾發起「三投三不投」,他並非初選的候選人,並選擇不作供。法官指,吳清楚知道35+計劃的目標,是要運用否決權,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雖然他沒有出席任何協調會議、也不是候選人,但證據顯示他清楚知道五個地方選區的協議中,包含「會運用」或「會積極運用」否決權,因他曾在 Facebook 發布相關帖文。此外,吳在訪問中明確表示知道民主黨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顯示他知道聲明內容。

法官認為吳是同意涉案謀劃,並逐一列出原因,包括吳並不反對否決所有議案這個想法;雖然他提及在初選與「墨落無悔」聲明之間,會選擇前者,但不代表他不同意涉案謀劃,這只顯示他認為取得35+是可行策略的基礎。此外,吳得悉選區協調會議有共識「會運用」或「會積極運用」否決權後,形容這是「好消息」;他又對於有人願意簽署「墨落無悔」聲明表示高興。法官認為,若然吳不同意聲明,就不會覺得高興。

吳發文同意「攬炒」官:不能詮釋為「選舉言論」

另外,警方在吳政亨的電腦上發現他用筆名「李伯盧」撰寫的文章,當中提及「在中共這強大敵人面前,我們不單要做『攬炒行動者』……要議會攬炒,首要條件是人數過半,35+」。法官認為由此可見,吳同意那些擁抱「攬炒」概念的人,即若政府拒絕回應訴求,就會破壞其職能。而吳和其他擁抱「攬炒」的人,兩者分別只在於優先順序及策略。

法官又指,吳在網上將中共形容為「不擇手段的對手」,並呼籲選民抵抗及戰鬥;他亦強調初選目的是「踢走共產黨」。另外,吳轉發文章並同意戴耀廷所說,取得立法會多數議席後,需運用否決權。

法官指,考慮上述證據後,發現吳在網上的言論,不能單單以「選舉言論」來解釋。唯一合理推論是吳實際上同意民主派一旦進入立法會,就會履行謀劃並採取行動對抗政府及共產黨。至於吳在訪問中聲稱對否決預算案等保持中立的說法,僅是未經盤問的開脫性言論。

image35 ▲ 初選案第一被告戴耀廷(資料圖片)

官:吳向戴耀廷傳送宣傳初選等文件、曾獲對方使用

法官指,只要吳同意戴耀廷懷有必要意圖進行謀劃,控方即可證明對吳的指控。若上述能夠被證明,那麼其他共謀者是否知道吳的參與,則不重要。

法官續指,吳與戴除了在案發期間使用 WhatsApp 頻繁溝通初選事宜外,還有電話交流及親身會面。吳對於戴為香港的付出表示感謝,並提出會盡力幫忙,又表達希望初選能夠成功。其後,吳向戴發出宣傳初選的文件,戴回應指兩人想法很接近。直至5月,雖然吳沒有參與任何協調會議,但戴仍然向吳匯報會上內容。吳又告知戴自己將會撰寫公開信件,呼籲選民不要投票予未能遵守協議的候選人,最後吳將草稿傳給戴,並獲其同意及使用。直至《國安法》頒佈後,吳告知戴他已放置頭版廣告。

image36 ▲ 吳政亨曾設街站宣傳「三投三不投」(資料圖片)

官:吳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均屬協議一份子、其後續執行謀劃

法官指,吳一直了解並同意謀劃,唯一合理推論是他並非單獨行事。即使「三投三不投」的計劃可能是吳自行發起,但能夠確定的是,吳在2020年7月1日即《國安法》實施前,已經與戴有協議實行涉案謀劃,其後繼續提供積極幫助。而儘管35+計劃其他參加者並不知道吳的參與,但吳知道還有其他候選人參與,亦知道他做的事情已超出與戴的往來範圍。

法官認為,吳自願並有意圖,繼續採取行動確保只有初選勝出者才能參與立法會選舉,協助民主派取得大多數議席;又指毫無疑問,吳知道謀劃目標是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法官肯定吳有意實施謀劃,並充分意識到謀劃結果是兩次解散立法會、令特首下台。

基於上述,法官認為吳與戴之間的協議,跟戴和其他人之間的協議是相同;而吳擁抱「攬炒」概念,懷有顛覆意圖。法官並指,不論是《國安法》生效前後,吳亦屬協議一份子;即使在《國安法》生效後,吳仍對與戴執行謀劃的協議知情,繼續懷有顛覆政權的意圖,並執行謀劃中屬於他自己的部分。法官考慮上述因素後,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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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共有14人罪成,部分被告任立法會議員多年,包括民主黨的黃碧雲及林卓廷、社民連的梁國雄。法官指,以他們任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的豐富經驗,其中黃碧雲一定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落實「五大訴求」,而上述被告亦會知道否決財政預算案將帶來嚴重後果,令政府運作癱瘓。而雖然黃碧雲及梁國雄在初選中落敗,並沒有參選,但兩人仍表明支持獲勝團隊爭取35+。

官:黃碧雲必知計劃目的是無差別否決財案

案發時屬民主黨的黃碧雲,為九龍西參選人,但她在初選中落敗,因此沒有參選立法會。黃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

image38 ▲ 黃碧雲(資料圖片)

黃曾派代表出席兩次協調會議,當中戴耀廷提及〈真攬炒十步〉一文。警方在黃的電腦內,找到九西的最終協調文件,因此法官確信黃當時收到並曾閱讀文件,文件內列明當選者將否決財政預算案。另外,電腦內亦有民主黨的帖文截圖,內容表示民主黨會尊重及遵守協調機制。法官相信,黃提交提名表格的時候,必定注意到民主黨會遵守協議。此外,黃屬於九西訊息發佈區的成員之一,因此可以肯定黃知道計劃目的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官:黃任議員經驗豐富、必然知道政府不會同意「五大訴求」

法官指,黃與組織者同意推行相關謀劃,根據她的行為言論,以及提交報名表格時,她已經成為謀劃的參與者。

法官認為,以黃擔任立法會議員的經驗,以及作為經驗豐富(seasoned)的政治人物,她一定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故如果取得35+,勝選者必然會因政府堅拒屈服於威脅(never yield to their threat),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因此肯定立法解散和特首下台,是黃意圖導致的結果。

法官又指,黃必然知道,預期政府無法或拒絕回應五大訴求,只是用作否決預算案的藉口。以黃的議會經驗,她亦必定知道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會引發憲制危機,令政府運作陷入癱瘓。

黃在選舉論壇表明採納民主黨立場 官:非受壓之言

黃曾在選舉論壇上表示,如戴耀廷認為需簽協議,民主黨願意簽;又指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和所有議員,會用盡憲制裡所有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以爭取五大訴求。法官肯定,黃的言論反映其真實立場,而非受其他參選者壓力之下所說的話;亦認為其立場與胡的提倡呼應,顯示她採納了民主黨的立場,即過半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且黃的言論與組織者在《國安法》後的說法是吻合的。

image39 ▲ 左起:黃碧雲、胡志偉、涂謹申(資料圖片)

在《國安法》生效後,胡志偉曾在論壇表明所有參選人均會運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雖然黃不在場,但法官認為在「共謀者原則」下,相關言論可用來指證黃。而法官肯定於案發期間,在運用否決權的議題上,黃跟胡持相同立場,即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即使在《國安法》後,黃亦繼續在 Facebook 發布相關帖文。法官確信黃有意推行謀劃。

官:黃落敗後仍支持獲選團隊、立場保持團結一致

黃最終在初選中落敗,她與林卓廷、胡志偉、尹兆堅及其他黨友一同召記招,表明不會參選,但仍會支持獲勝團隊爭取35+。黃並呼籲進入議會的民主派團結,以落實「五大訴求」。法官指,她在落敗後仍然與其他黨員保持團結一致立場,黃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是謀劃的一份子。考慮到黃有顛覆政權意圖,並藉參加初選意圖執行謀劃,故裁定她罪成。

image40 ▲ (資料圖片)

官:林卓廷選舉論壇筆記稱如戴耀廷要求 願簽聲明

至於另一民主黨成員林卓廷,他亦選擇不作供。證據顯示,林沒有出席其參選的新界東選區任何協調會議,只是由莊榮輝代表出席,但林仍可透過群組接收協調文件。法官裁定,林已經了解35+計劃的目標。

林曾經參與選舉論壇,在其辯論筆記可見,他提到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反對「攬炒」,而林認為其意見不正確,法官認為顯示林與主席胡志偉同樣認為政權需要付出代價。筆記又提及「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況且,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又指不簽署聲明是基於對戴耀廷的尊重,「在會上都有講過如果戴教授真係有份嘢,我哋承諾咗會簽。」不過筆記沒有提及否決財案,因當時預算案還未出台,但法官指無可抗拒推論是林打算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image41 ▲ 林卓廷(資料圖片)

辯方力陳,沒有證據顯示筆記由林作出。但法官不同意,因筆記是在林的住所被發現,而且林在論壇中的回答,與筆記內容大致相同。法官指筆記是林為出席論壇而準備的,內容代表了他的信念、認知及立場。

官:林必定知道否決財案負面後果

綜合上述原因,法官認為林充分了解計劃的目的是否決財案,他亦知道和同意民主黨就否決預算案上的立場,而林指願意簽署由戴耀廷發起的聲明,這顯示他對於否決預算案沒有問題。

林最終在初選中獲勝,並提交了立法會選舉的表格。而在初選後林和黃碧雲也在場的記者會上,胡志偉表明過半目的是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這進一步支持林在《國安法》後繼續參與計劃。

法官並提到,以林作為立法會議員的經驗,他必然知道否決預算案會對政府履行職能造成嚴重負面後果。而林雖在論壇筆記提及過往4年從未支持預算案,但「他過往提出任何原因,並非本案審訊的重點」,法官肯定林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因此裁定罪成。

官:梁國雄轉發FB帖文提否決財案 肯定知悉目標

社民連的梁國雄選擇不作供。證據顯示,梁沒有出席新界東任何協調會議,而是由社民連副秘書長陳寶瑩代為出席。在第二次協調會議前,社民連主席黃浩銘致電區諾軒,要求他不要向任何人承諾否決財案。會上鄒家成提出要運用否決權,但陳寶瑩對此表達不同意,戴耀廷最後提議「積極運用」。由於這個議題引起激烈討論,因此法官相信社民連包括梁會關注。

法官留意到,社民連的立場發生變化,他們在5月〈爭奪全面否決權持續不斷抗暴政 —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提及,有人主張爭取過半議席,以取得全面否決權,而社民連必須審時度勢,檢討過往的立場,共同對抗中共暴政。

而梁國雄曾於 Facebook 轉發社民連帖文,提到無論35+或35-,泛民主派都應否決預算案以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官肯定,梁收到協調文件,亦完全知道謀劃的目標,是取得立會過半後運用否決權。

官:過去否決原因非重點

法官指,梁在提交提名表格時,同時附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抵抗惡法,您我同行」的競選政綱。梁提到,人大常委會以政治逼害為目的,篩走涉危害國家安全的候選人,並強調35+和否決權的重要性。

image42 ▲ (資料圖片)

梁在論壇表示自己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只是因為聲明重複了35+計劃的目標,又指他過往曾否決財案,對於再次實行並沒有問題。法官認為,梁作為資深政治人物,肯定會知道過半數議員持續否決對政府運作帶來的嚴重後果。他過去或有很多原因、或沒有原因否決,但不是本案的重點,法庭關注2020年的情況。

梁最終在初選中落敗,他轉發社民連發表的聲明,表示自己不會參選,但會繼續支持35+。法官考慮上述因素,裁定他有顛覆政權的意圖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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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之中,3名「抗爭派」何桂藍、鄒家成和余慧明均被裁定罪成。法官形容,何桂藍是「擁有最激進政見的參與者之一」,何參選是望將香港現行制度「連根拔起」、反對「一國兩制」,無疑意圖令特區陷入完全停頓並「破局」。至於發起「墨落無悔」的鄒家成,法官指他較激進、不接受中央對港主權,而他作為本土抗爭派,無疑入立法會是要以任何方法對抗政府或建制派,推翻現有政府。至於余慧明,法官指她參選目的是透過「破局」為政治制度帶來巨變,拒信她稱願意與政府談判;又指無疑若政府拒絕答應其訴求,余會連同其他民主派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破壞政府權力和合法性。

此外,就鄒家成發起「墨落無悔」,當中提及否決預算案,法官認為是填補戴耀廷稱毋須簽署協議的空白,反映各區均達成的共識,拒納鄒稱聲明與協議文件相似是「純粹巧合」。而就岑敖暉等在抗爭派記者會提否決預算案,法官指何桂藍無提出反對,正因他們說出她心中所想。

image44 ▲ 2020年7月15日 抗爭派記者會(資料圖片)

官拒納何桂藍無向組織者追問協議下落 指庭上亦會提反對

何桂藍是新東參選人,她選擇作供。何曾出席所有新東協調會議,法官指戴耀廷有何的電話號碼,無疑會向她發出新東協調文件,認為何有收到,亦完全知悉文件提及「會運用」否決權。

何供稱,曾期望就參與者達成的協議簽署並公開,但最終該文件無出現,因此認為就運用否決權無達成共識。法官接納沒有任何簽署的共識,但認為以何對協議的態度,若組織者未能提供任何書面文件,例如新東協議,難以相信她無向組織者跟進;又留意到何在法庭上,曾數次因某些說話或事情明顯不符她理解或指示,而提出反對,認為何在法庭的證供不可信也不可靠。

法官認為,何當時沒有投訴,實因她滿意所收到的協議文件內容;何聲稱是單一議題候選人,望將反修例運動精神帶入選舉,文件上「會運用」否決權條款正好反映此點。法官認為,何清楚知道謀劃目標及協議存在。

image45 ▲ 何桂藍(資料圖片)

官拒納參選僅為鼓勵投票 實望入議會「破局」

何供稱參選只想鼓勵人投票以得到最大票數,令外界不會忽視,法官不接納是她參選的唯一理由。法官指,何不曾在競選集會、論壇、訪問、競選單張提及相關看法,亦從未聽過何向公眾提及,立法會取得35+、迫使政府答應五大訴求是不實際或不可能。相反,她曾稱要爭取立會過半,逼出北京不能接受的局面,又指議會不再是議事殿堂、是抗爭陣地,要文攻武鬥等,共同主題是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反對政府及進行抗爭,認為她在法庭的證供與其帖文不一致。

法官認為,何實希望實現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雙普選,正如她反覆表示現行制度失能、無法為港人服務,她真正想要的是一個全新的政治制度及架構,而為了達成此點,她想獲得高票數進入立會抗爭、「破局」,令外界注意。法官認為,何最終提交提名表格參與初選,可證她是謀劃的一分子。

何桂藍最終勝出初選,並發文稱最重要是利用立會選舉製造政治張力及觸發憲政危機。法官指,無疑何所指的與戴耀廷提倡的一樣,並與她庭上稱35+不可能完全相反。法官指,若她向選民稱參選目標是取得多票數,認真懷疑她會否仍首位勝出;又指取得高票數但無立會過半,並不會直接觸發憲制危機。

官:抗爭派記者會無反對岑敖暉談否決 因正說出所想

何桂藍於7月15日出席抗爭派記者會,法官指岑敖暉會上提倡運用否決權癱瘓議會、會拒絕通過預算案,但何沒有提出反對;又指從片段可見,岑在回答應否否決預算案時,曾轉向何的方向,二人亦曾於競選活動一同出現,又共用選舉單張。同樣地,王百羽會上稱「其實我哋嗰個最大公因數就一定係堅決反對《財政預算案》,如果五大訴求冇落實的話」,但何事後無提出反對,供稱認為無需要,惟法官認為,何沒有投訴是因他們正正說出何心中所想。

image46 ▲ 岑敖暉(資料圖片)

官:何為最激進政見者之一 望將現行制度連根拔起

何在8月4日於《洛杉磯時報》發文,表示反對派過半便會對北京造成惡夢,因可否決政府所有議案。法官認為,何在整個計劃的立場非常一致,無疑何不僅想破壞政府機能,亦想破壞政府的合法性。法官重申,雖然何供稱35+不可能、參選是望鼓勵投票,但她所做和所說的並不這樣反映。

法官最後指,從何桂藍的言行可見,她是擁有最激進政見的參與者之一,希望能將香港現行政治架構及制度「連根拔起」(uproot),並反對「一國兩制」原則,可能她是那些會形容戴耀廷為不激進和不進步的人。法官認為,毫無疑問她參與謀劃的意圖,就是要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令特區陷入完全停頓(complete halt),望其「破局」主張會發生,因此裁定她罪成。

官:鄒家成與社民連爭論後 戴才以「積極運用」迎合

鄒家成案發時是新東參選人,他選擇作供。鄒曾出席所有新東協調會議,但就第二次會議情況,法官不接納鄒稱是戴耀廷先提議「會積極運用」否決權,鄒才建議改用「會運用」;而是接納區諾軒說法,會前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曾着區不要答應否決預算案,認為是鄒與社民連的爭論後,戴才提議以「積極運用」迎合不同意見。而「會運用」這個較確定的立場,最終在協調文件採納。

法官又指,鄒會後曾就不禮貌向戴道歉,戴向他索取電話號碼,戴沒理由不會向他發送協調文件,故肯定鄒有收到。而文件提及會運用否決權、其後亦可見於「墨落無悔」,故鄒清楚知道謀劃存在、其目標是否決預算案。

image47 ▲ 左起:張可森、鄒家成、梁晃維(資料圖片)

官:拒納「墨落無悔」與協議相似純粹巧合、鄒是填補戴的空白

鄒家成與梁晃維、張可森3人,在戴耀廷表示為免增DQ風險而毋須簽聲明後,發起「墨落無悔」聲明。法官認為,3人來自3個選區,但聲明提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最大公因數」,認為合乎邏輯的推論,是當中運用否決權兩點聲明,是五區協調會議均達成的共識。

法官又指,就辦初選、論壇、目標議席、替補機制4項共識,不具爭議性、亦非政治性,如真屬共同綱領,沒什麼阻止戴要求參選人簽署。法官拒納鄒指「共同綱領」僅指會上討論過的事項,指「墨落無悔」若非代表已達成的共識,3人無需花一個下午準備。

法官又指,隨着更多人簽署「墨落」,鄒甚至製作 Google 文件讓他人簽署,認為鄒不僅發起聯署,更是聲明的監護人(custodian and guardian)。法官不接納鄒稱,「墨落」與最終協議文件字眼相似,是「純粹巧合」,考慮到製作日期、字眼相似,「墨落」明顯是用來填補戴耀廷留下的空白,裁定鄒不可信也不可靠。而3人其後要求組織者回應,訊息亦清楚提及否決預算案的目標。

官:鄒不接受中央對港主權

法官指,鄒的競選口號為「拒絕殖民,民族抗暴」,亦曾於參選宣言形容香港被中國「殖民」,「說這個帖文的內容為激進,是說得保守了。」鄒又曾發文提到「同殖民者設計嘅議會制度攬炒到底」,雖然鄒稱要守護本土價值,但法官認為他實際上是不接受中央政府對香港的主權。法官亦認為,鄒庭上稱會以「五大訴求」作為唯一優先標準審視預算案、從無想過癱瘓政府,與其FB帖文非常不同,法庭拒絕接納。

法官認為,從鄒的言行,他提交提名表格參選時,已是謀劃一分子。而鄒稱一直認為35+不可能,卻選擇繼續參選,明顯他一直都是和戴耀廷一樣,對「35+計劃」樂觀和有信心。

官:鄒較激進 參選為推翻現行政治制度

法官指,明顯鄒抱有較為激進的理念或立場,他認為五大訴求有壓倒性民意支持、合法合理,自視為本土派、願景是確立香港民族地位。法官相信他會用盡所有方法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亦因此拒納他稱入議會後不會用武力、只會自衛。

法官指,作為本土抗爭派,毫無疑問鄒家成入立法會的目的,是以任何方法對抗建制派或政府,他參加初選的意圖清晰,就是作為推翻現有政府和政治架構的第一步。

鄒最終勝出初選並出席抗爭派記者會,岑敖暉會上稱會否決預算案,法官拒納鄒稱不同意岑的說法,並認為毫無疑問鄒參選目的與戴耀廷一致,就是要破壞和推翻現行政治制度,無疑鄒有意圖顛覆香港政府,因此裁定他罪成。

官:余慧明知悉及同意謀劃、參選目的為政治制度帶來巨變

至於參選衞生服務界、時任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法官認為有充份證據顯示她知悉及同意涉案謀劃,包括她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以及競選材料。法官指,毫無疑問,余參加「35+計劃」的目的,是要透過「破局」,為政治制度帶來「巨變(sea change)」,例如余3月曾發表〈踏上這攬炒旅途〉,提到「要破局,必須由制度上的變革開始,甚至把制度推倒重來也在所不惜」;同年8月又受訪稱若真要作出改變,「攬炒」是手段,望「破局而立新」。

官:余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不信願與政府談判

法官亦指,毫無疑問地,余有意圖嚴重干擾及阻礙政府職能,以達致新的政治制度,即是她所提及的「破局」,裁定她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其中余4月〈攬炒的時代革新意義〉曾稱,「全面否決所有政府提出的議案,藉此觸法基本法第五十條,令特首宣布解散立法會,製造憲政危機」;又曾受訪稱:「一定要用任何方法去推翻而家呢個政權、呢個政府,先可以做到一個改變。」而余盤問時沒有否認她有說過上述的話,僅稱訪問不夠仔細。

法官認為,基於余在不同場合的公開說法、及其選舉材料,不接受余庭上稱願意與政府談判和作出讓步;相反,毫無疑問地,若政府拒絕答應余的政治訴求,她有意圖連同他人運用否決權,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image48 ▲ 余慧明(左)、岑敖暉(右)(資料圖片)

對於余稱她不認為自己意圖所做的事是違法,法官不接納她當時真誠地相信透過無差別否決財案、故意導致「憲政危機」是合法的。無論如何,即使她真的如此相信,也不能構成合理辯解。

官:余視政府為「極權」、無意與之談判

《國安法》生效後,余曾受訪稱議會是「抗爭戰場」、要將抗爭意志帶入議會、不會為了當選而選擇暫時隱藏「攬炒」、「抗爭」等信念,又形容政府是「極權」;余亦曾於FB發文,指:「抗爭派參與選舉,早就下定決心無論議會內外都要用盡一切手段令暴政付出沈重代價⋯⋯極權面前,我地要團結一致,我地休戚與共。一息尚存,抗爭到底!」

法官認為,上述並非純綷余所稱的「談判策略」;相反,余視政府為「極權」,並無意與之談判。法官肯定余會將她所說的付諸實行,即在立法會連同其他民主派,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圖破壞政府的權力和合法性;並深信《國安法》生效之後,余的想法也沒有改變。雖然余無參加過任何協調會議,但法庭信納《國安法》前被告已達成協議推行謀劃,而余是一分子,遂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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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共有14人罪成。罪成的民協施德來、何啟明及人民力量陳志全均稱,理解「墨落無悔」聲明沒有綑綁候選人須運用否決權,他們可自行選擇是否運用;但法官認為該解讀難以置信、荒謬,認為聲明字眼簡單直接,被告簽署是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就施德來和何啟明稱認為否決權是《基本法》賦予,是與政府談判落實五大訴求的籌碼,法官亦指以二人從政經驗,肯定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法官又指,施德來於論壇多次提否決預算案,與其證供相反,其言行亦違背他稱認同民協的「維護中國主權」原則。而同為民協的何啟明指與施德來沒有統一立場,法官不接納,反指若兩人立場不一並發表不同言論,只會引起「政治災難」。至於陳志全街站提到否決預算案,解釋語氣較重,惟法官認為他是淡化自己參與。

施德來稱聲明無綑綁用否決權 官指解釋難以置信

案發時為民協主席的施德來,在初選中落敗,因此沒有參選。施作供時強調,理解「35+計劃」及「墨落無悔」聲明均沒有綑綁參選人使用否決權,他們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法官認為其解釋令人難以置信,故不接納,認為聲明清晰表達簽署目的是展示抗爭意志,如果就運用否決權一點無約束力,毫不合理。法官又舉例反駁,指施在 Facebook 帖文表示已簽聲明,並承諾會運用立法會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這顯示他明顯知道聲明具約束力,因此才承諾簽署。

施視否決權為籌碼 官指必知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施亦供稱,認為否決權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視否決財案只屬「籌碼」,是迫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並解決社會矛盾的策略。惟法官指,施作為民協主席,及以其任區議員及從政的經驗,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施強調認同民協原則維護中國主權 官:言行已違背

就施強調無意否決財政預算案,會考慮及討論預算案的優劣才決定,又指自己認同民協堅持的原則,包括維護中國主權及「一國兩制」、改善民生及服務基層等,他認為與政府維持工作關係非常重要,一旦當選將會和政府談判及溝通。

不過法官指,施曾在選舉論壇上表明會兩次否決預算案、與政府沒有談判的餘地,又在FB帖文、選舉單張等多個場合表示會否決預算案,與其庭上證供相反,法官拒納他稱無意否決,亦不接納只是「選舉策略」。法官認為,施的言行,顯示他已違背民協秉持的價值觀,包括維護中國主權。

image50 ▲ 施德來(資料圖片)

官拒納施稱會談判 指若收回承諾屬「政治自殺」

法官亦拒納施稱會與政府談判,指施望透過稱否決預算案而爭取選民支持,亦會繼續保持民協進步的立場和新形象,若他收回承諾,就與「政治自殺」無異。

法官指,《國安法》後,施仍在選舉論壇稱要「全面攬炒」、仍無撤回「墨落無悔」帖文,而他初選落敗後無參選,但仍發文要求獲勝的候選人達到35+。法官肯定,施與組織者一致同意,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案,並相信他會實行,而施在《國安法》後仍然參與,具意圖顛覆,因此罪成。

何啟明理解「墨落」可選擇用什麼權 官批解讀荒謬

案發時為民協副主席的何啟明,最終在初選中獲勝,並有參選。法官認為,何了解「35+計劃」的目標,是要否決財政預算案。何供稱以其理解,否決權是《基本法》所賦予,又認為「墨落無悔」聲明沒有綑綁否決,參選人可自行選擇運用哪一項《基本法》權力。法官認為其解讀「荒謬(absurd)」,又認為如聲明只是陳述明顯的事(state the obvious),即議員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是多餘(otiose)。

法官又反駁指,若參選人能自行選擇運用什麼權力,將會很難達致大多數,集體向政府討價還價。而何稱會用任何《基本法》權力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但不會運用否決權,是與聲明的字面意思和脈絡相反。

官指何啟明證供不合理、認為民協就否決有統一立場

法官批評何是不可靠證人,其證供不合理。法官不接納何所指,他與民協主席施德來在初選事宜上沒有溝通,而且沒有統一立場。雖然兩人的選區不同,但不會導致兩人缺乏溝通;而且運用否決權是大家都關心的話題,法官認為兩個競選團隊之間無溝通是不合理,相反他們更需要互相協調。

image51 ▲ 何啟明(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根據施所稱當時民協是一個小政黨,亦逐漸被邊緣化,因此對兩人來說,最重要是需在選舉中至少得到一議席,亦即至少其中一人在初選中獲勝。法官認為兩個團隊採取不同競選策略是有違常理,因為若兩人在否決權上立場不統一,並發表不同言論,對民協而言只會是政治災難。

法官確信兩人就選舉策略曾進行協調,並需確保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是一致,包括否決財案,兩人必需有一致防線以抵禦預期中候選人會作出的攻擊。對於何表示他與施採取不同的選舉策略,法官認為這與何曾表明支持「墨落無悔」聲明的說法不相符,何不單止簽署聲明,更在轉發聲明時提及施的名字,這顯示兩人之間存在協調,在運用否決權上有統一立場,即會無差別否決財案。法官拒絕接納何所稱,民協核心小組沒有討論過否決權,同時不接納他稱成員可以自行決定有關立場。

官:以何政治經驗 會知道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法官亦拒絕接納何表示不知道「35+計劃」的目標,因協調會議上張崑陽和戴耀廷曾討論否決權,但何沒有提出反對。何供稱覺得「35+」可在立法會產生制衡,與政府談判以實現「五大訴求」,但法官不接納其說法,因憑着何在政治領域上的經驗,肯定他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受「五大訴求」,這只是用作否決預算案的藉口;而若真的否決也會令政府運作癱瘓。法官進一步指,何曾在選舉小冊子中表示獲得否決權才可以實現訴求。

官:何簽「墨落」是完全同意無差別否決

法官又指,若何理解共同綱領只是區諾軒所指的4點,而不包括否決權,那他在論壇上被問到為何首先簽署聲明時,就不會回答指香港人希望見證民主派達致35+。何之所以簽署,是完全同意無差別否決財案。在《國安法》生效後,何並沒有在 Facebook 上收回對聲明的支持,他仍堅持初選目標之一是展現民主派團結對抗政權的決心。何在初選獲勝後,即宣布參選並表明自己會站在立法會前線對抗政權。法官相信何知道無差別否決財案是不合法,這構成濫用權力。最後裁定他罪成。

官指人民力量同意民主派之間有共同政治理念

案發時為人民力量主席的陳志全選擇作供。他沒有出席任何新界東協調會議,只是派代表出席,事後對方向陳匯報。陳得知會上談及否決權,他們將字眼由「運用」改為「積極運用」,但陳認為兩者沒有太大分別。法官認為,即使陳沒有出席會議,但他仍充分了解計劃會運用否決權。雖然陳不同意自己會無差別使用否決權,但他承認有閱讀戴關於〈真攬炒十步〉的文章,因此他必然了解計劃目的。

陳提及人民力量過往拒絕參與民主派任何初選,但今次他們同意參與,是基於一個條件,即民主派候選人之間必須有共同政治行動綱領。人民力量在 Facebook 重申,如各方要舉行初選的話,他們應該制定共同的政治行動,以對政府作出制衡。法官確信人民力量同意民主陣營的政治理念,即運用否決權。另外,人民力量曾在 Facebook 轉發「墨落無悔」聲明。

官:陳淡化對計劃了解和參與

陳強調,雖然他簽署聲明,但內文沒有提及將所有候選人綑綁為同一立場,即運用否決權。法官並不接納此說法,因內文簡單直接,亦正是共同政治行動綱領,即陳參選的原因。

就陳於街站曾提否決預算案,陳庭上稱語氣較重,是「隨口噏」,法官拒絕接納,認為陳採用的字眼和語氣與他此前一致,認為陳只是在庭上淡化自己對計劃的了解和參與。

image52 ▲ 陳志全(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曾在論壇上表明會否決預算案,法官認為二人以相同政綱參選;而初選前一天,兩人亦在宣傳片提及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法會及迫特首下台。

陳在初選中獲勝,並提交提名表,同時附上「抗爭到底」的宣傳單張。陳其後收到選舉主任提問,但法官指其回答迴避問題、遠非誠實(evasive and far from frank),只是避免被DQ。法官確信陳知道計劃目的,繼續參加是顛覆政權,故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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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之中,時任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被裁定罪成。沒有作供的楊,無在FB發布「墨落無悔」聲明,但名字出現在其他人帖文,法官認為在無相反證據下,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知悉聲明內容,亦是強烈證據她同意及有意推動涉案謀劃;又指她雖無將否決預算案與五大訴求綑綁,但考慮到她不同場合提及爭取過半落實五大訴求的決心、對謀劃的認知和作為區議員的經驗,無可抗拒推論是她意圖聯同其他民主派,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知道會嚴重破壞政府職能。

同被裁定罪成的區政聯盟柯耀林,法官拒信其選舉助理證供,認為柯對涉案謀劃完全知情,而他曾發文表示立法會不再是討論政治事務的場所,無可抗拒推論是他不會審核任何預算案;加上柯認為政治制度腐敗,簽署「墨落無悔」不足為奇。

官:楊雪盈FB無發布「墨落」 惟無相反證據下推論知悉內容

楊雪盈是港島參選人,沒有作供。3次港島協調會議中,楊派代表出席首次,並親身出席之後兩次,其辦公室電腦被搜到「35+立會過半計劃 民主派港島協調機制(初稿)」,提及「會積極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法官指,在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下,唯一合理推論是楊知道「運用」或「積極運用」否決權,是「35+計劃」的重要元素。

雖然楊雪盈無在FB發布「墨落無悔」帖文,但其名字出現在其他聯署人的帖文上,法官再次指,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下,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知悉「墨落無悔」的內容,及知悉其他參選人支持該聲明,而她對「墨落」的贊同,是強烈證據她同意及有意推動涉案謀劃。

法官又指,《國安法》後,楊與戴耀廷等出席7月9日記者會,戴會上稱35+目標是爭取立法會控制權,行使憲制權力要求政府問責。法官認為,楊當時必然知悉,「35+計劃」目標是取得立會過半,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官:電腦文件指政府不公 「一定會」否決財案

法官續引述楊的參選宣言,提及「五大訴求、議會過半是我們共同呼喚的將來……」;而從其電腦搜獲的文件,問及是否一定會否決預算案時,提及「是。政府多年來提出的財政預算案,都是由上而下,幫唔到真正有需要既人……提出預算案既政府亦唔係直選,整個過程本身就唔公義。看不到非民選的政府,會提出符合香港人利益的財政預算案」。

法官認為,相關文件是為楊初選準備的「統一口徑(lines to take)」或論壇筆記,楊知悉並同意。雖然楊沒有政治聯繫,亦沒有將否決預算案與五大訴求綑綁,但上述文件提及她「一定會否決」預算案,因政府不公,不會提出符合港人利益的預算案。

法官指,「知悉」不等於「同意」或「協議」,但考慮到楊在不同場合及文件提及協助民主派立會過半,以落實五大訴求的決心,以及她對謀劃目標的認知、作為區議員的經驗,無可抗拒推論是她意圖聯同其他民主派,在立法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知道如預算案否決,會造成嚴重干擾、阻撓和破壞政府職能。

官:落選後FB帖文 證意圖按協議及「墨落」行事

法官續引楊雪盈在初選落選後的帖文,提及得票不足,「我一定會尊重選民的決定,遵守初選協定,跟從民主派協調的安排」,又指「希望大家一定要在未來的正式選舉中,給各位初選勝出的代表,投下支持的一票!民主派能團結地在議會發揮最大的抗爭力量,難道不是我們共同的願望嗎?」法官認為,帖文不單與港島區協調協議一致,亦證明楊意圖按協議及「墨落無悔」行事;楊亦知道她支持的其他候選人,同樣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控方證人趙家賢曾稱,就戴耀廷提否決預算案,楊曾向他稱「咪由佢講吓囉」,認為議員入立會後也是自主行事。惟法官不給予任何比重,認為相關陳述是「混合式陳述」,亦沒有楊的證供支持,無可抗拒推論是她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法官指,在沒有楊的解釋下,肯定她是謀劃的一分子,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法庭無忘記楊於2020年7月底報名參選立法會正式選舉,明顯違反協調協議及「墨落無悔」,惟法官指,那是在區諾軒和趙家賢宣布退出初選後發生。法庭不會揣測楊是否「靈童」,但無論如何,楊報名參選的行為,並無影響法官裁定她案發時知道並同意參與謀劃,因此裁定她罪成。

官指柯耀林選舉經理陳展浚非誠實可靠 認為柯有關注初選動態

至於參選新東的區政聯盟柯耀林選擇不作供,只是傳召其選舉經理陳展浚作供。法官裁定陳並非誠實可靠證人,其證供與真相有差距。陳表示柯工作繁忙,故沒有密切關注政治動態的習慣,但法官不接納,指柯活躍於政壇多年。法官亦對陳稱柯閱報時只會留意其物業管理工作方面的廣告感懷疑,認為陳證供嘗試令柯與初選保持距離,但實際上柯非常留意最近的政治動態,亦密切關注戴耀廷說的話。

法官亦指,由於初選涉及大量資金,約30至50萬,因此柯肯定會密切關注組織者的一言一行,因一旦組織者作出政治方向或後勤安排的改變,都會影響其選舉策略、財政資源及成功機會。

陳表示無收到組織者的文件 官批評不合邏輯

陳展浚表示自己沒有出席協調會議,但法官認為他也是嘗試讓自己與初選保持距離。對於陳表示沒有收到協調文件,法官批評是不合邏輯及令人難以置信,因戴耀廷有柯的聯絡電話。法官肯定柯有收到文件,知道當中提及運用否決權。

對陳指組織者有責任通知協調會議內容,法官批評說法荒謬,指陳只是嘗試描述柯對謀劃的認知有限;就陳稱留意到柯沒有將戴儲存為聯絡人,法官亦質疑他並非一個如此注意細節的人。法官亦不相信陳聲稱沒有看過戴的文章、及戴在初選記者會上說的話,因若屬實,陳作為選舉經理的任務便是失敗。法官因此裁定柯對謀劃完全知情,清楚知道案發時有協議取得立會過半。

官:柯認為政治制度腐敗 簽署「墨落無悔」不足為奇

法官留意到,柯曾發文指立法會不再是討論政治事務的場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不會審核任何預算案和政府議案。柯亦提及民主派取得35+後,會獲得主導權,又表明會團結抗爭力量,支持抗爭陣營對抗敵人,並肯定自己會參與協調。法官指,柯覺得當時的政治制度已經腐敗,柯因此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也不足為奇,而他支持聲明,是因聲明反映了他對協調會議上達成共識的理解。

此外,柯發文向選民表明自己堅決抵抗的立場,又表示即使可能入獄亦不會退縮。法官確信他參與謀劃,意圖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政府履行職能。柯亦在選舉政綱中表示,香港人不能再以被動態度對抗極權。法官認為,在他提交提名表時,他已經是謀劃一份子。

辯方指柯政綱提出項目需用財案撥款 官拒接納

辯方力陳,柯在政綱中提及的項目需用到財政預算案的撥款,因此他不會無差別否決。法官不同意說法,因他在選舉單張中表明暴政鎮壓越趨加劇,高壓殖民統治會令香港人抗爭更加激烈;而香港人需要勇於抵抗的立法會議員。法官認為他對「殖民統治」的看法與鄒家成相近。

另外,柯列出的政治議程沒有細節,法官指很難判斷屬於過往工作還是當選後的追求,即使是後者,這些項目也可以在當時政治體制被取代之後繼續執行。法官認為,柯參與初選及立法會選舉的意圖顯而易見。

官:柯無表示不支持「攬炒」 任議員必知否決財案後果

辯方亦強調,柯與不支持「攬炒」的參選人劉凱文聯合宣傳,因此他並無顛覆意圖。法官不同意,因柯沒有在選舉單張中表示不支持「攬炒」,而劉受訪時亦曾表示以香港的政治局勢而言,「攬炒」是必然的結果。

法官相信,柯作為經驗豐富的區議員,深知持續否決財案會對政府履行職能上造成嚴重負面後果。而他初選落敗後呼籲選民繼續支持其他勝出者,法官認為他是呼籲他人繼續支持謀劃,具意圖顛覆政府,因此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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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之中,公民黨鄭達鴻被裁定罪成,其黨友李予信則罪脫。鄭曾供稱反對黨否決預算案,惟法官指,他在公民黨記者會上無提反對、而是舉牌,可強烈推論他決定遵循黨魁楊岳橋表達的黨立場;而他不同場合的公開發言亦顯示他忠於黨立場,為獲黨支持參選,打算跟隨更激進的路線,當選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法官不同意鄭僅盲目背誦黨路線,認為他不會拿自己政治前途冒險,採取與黨魁相違的立場。

同被裁定罪成的彭卓棋,法官指其政網表明必須運用否決權,否決所有不公義議案。法官不接納彭在論壇表示不惜癱瘓政府等,只是發表「選舉語言」,認為他是「投機取巧」及不可信的證人,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說法。

官:鄭達鴻必知公民黨同意戴謀劃、很多候選人同意用否決權

公民黨鄭達鴻是港島參選人,審訊時有作供。法官接納控方證人區諾軒稱,2020年2月戴耀廷與包括梁家傑的公民黨成員見面,鄭曾參與公民黨記者會前的籌備會議,譚文豪提議該黨帶頭以否決權為籌碼爭取五大訴求。而在3月25日記者會上,梁家傑表示支持民主派協調,達致議會過半,楊岳橋及譚文豪亦承諾公民黨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要求落實五大訴求,相關說法與戴耀廷文章吻合,無疑他們所指的是戴提出的「35+計劃」。法官又指,鄭電腦內有戴文章〈齊上齊落 目標35+〉截圖,提倡取得足夠議席否決預算案,認為不可抗拒的推論是鄭在3月底必定留意到,至少上述的公民黨成員,同意公民黨應該參與戴的計劃,更重要的是,他們同意推行該謀劃。

法官又指,鄭參與了港島協調會議,並留意到有人提出使用否決權的議題,接納區諾軒指只有司馬文表達反對。至於6月的「墨落無悔」聲明,鄭表示有與黨員商討是否簽署,而鄭電腦內亦有相關文件,顯示聲明獲公民黨及其他人贊同,鄭在6月初必然留意到很多候選人已表達同意使用否決權。

官:若公民黨無共同訊息召記招是違背常識

鄭達鴻供稱,曾在籌備會議和公民黨討論是否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時,表達不同意,不過其意見不獲接納;又指記者會上楊岳橋等3人表達的意見,並非所有出席記者會人士的統一立場,至少郭家麒和郭榮鏗有不同意見,他同意後兩者說法。惟法官指,如公民黨沒有共同訊息傳達而召記者會,是違背常識。

法官又引郭榮鏗會上提及,提倡運用包括否決預算案的權力;郭家麒則指市民要求五大訴求很清楚,無論任何人當選都要要求政府回應,又指如撥款胡亂增加警察開支,有責任反映,直至政府交出合理的預算案。法官認為,郭家麒判斷預算案是否合理的標準,是政府會否正面回應五大訴求,而發言者說法的差異,只是重點不同,但實質內容一樣,不接納鄭達鴻稱會上各人表達的訊息不一致,亦不接納鄭如此相信。

官不同意鄭僅盲目背誦公民黨路線

鄭又供稱,若然當選會申請公民黨豁免機制,不跟從黨就預算案的立場投票,並會審視預算案的優劣,不會無差別投反對票。惟法官認為,鄭記者會上沒有對楊岳橋等人的意見表達不同意,反而站在他們身後,高舉「35+議會過半實現五大訴求」標語牌。法官認為,無論鄭在籌備會議說過什麼,強烈推論他在3月25日已決定遵循梁家傑和楊岳橋表達的黨立場。

法官指,鄭之後的言行進一步強化了上述推論,包括電台節目表示「共同目標就係撼動個政權去用35 plus」,而戴耀廷要求不簽聲明是想有「走棧位」,但有人想繼續有共同願望,因此有聯署,而公民黨已簽署。法官不接納鄭的言論只是盲目背誦公民黨的路線,指明顯他承認候選人有共同目標撼動政權,亦同意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法官亦拒絕接納鄭指公民黨以黨名義簽署能提供彈性,認為說法不合邏輯。

法官又指,鄭曾在公民黨街站稱民主派要團結力爭35+,可以在立法會否決預算案,為香港人爭取落實五大訴求,認為其說法不僅是「選舉修辭」;而鄭提交初選提名表格時,政綱提及「以關鍵否決權促使政府落實『五大訴求』」,雖然是基於公民黨統一範本,但認為鄭作出的承諾令他日後難以獲黨豁免。

官:公開發言顯示忠於公民黨否決立場

此外,鄭FB帖文曾稱會否決預算案逼特首下台,從而爭取五大訴求,法官認為不論帖文是否由鄭本人撰寫,他不可能對帖文不知情;而鄭選舉論壇上也提及要否決預算案。就鄭有份參與拍攝的公民黨初選宣傳短片中,楊岳橋曾稱會否決預算案,法官亦不接納鄭稱別無選擇拍攝,指他明顯可以選擇,而他選擇遵從黨的路線,以得到支持參選,實現成為立法會議員的夢想,不接納他會採取與黨魁「莊嚴承諾」相違的立場,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冒險。

法官指,鄭公開發言顯示他忠於(committed to)公民黨否決預算案的立場,裁定鄭於3月已同意謀劃,並為獲黨支持參選,打算跟隨更激進的路線,即當選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就區諾軒還柙時曾寫信予鄭指他被公民黨「連累」,法官不給予任何比重,認為區諾軒不能代表鄭的想法說話。

官:拒納公民黨《國安法》後改變立場

就鄭供稱,《國安法》後公民黨曾修改政綱,法官認為當中仍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落實五大訴求」,與《國安法》前單張無分別。而公民黨用「以言入罪 無字政綱」代替初選政綱,惟法官認為,一個合理的人會解讀口號為對《國安法》的抗議,無從顯示公民黨改變否決預算案,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的立場,又認為公民黨的修改只為減少候選人被DQ的風險。

法官不接納鄭達鴻認為35+不可能,認為他被DQ後退黨,只因對黨的不滿及夢想破碎;他清楚知道「35+計劃」目標,並意圖跟隨黨的否決路線。法官又指,以鄭作為區議員及其政治經驗,必然知道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加上其法律背景,他肯定知道推行謀劃意味解散立法會兩次,最終特首下台。考慮到他在《國安法》後持續參與初選,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他罪成。

官:彭卓棋選舉單張印戴「攬炒十步」 清楚知道計劃目標

彭卓棋是港島參選人,他不屬任何政黨,於審訊時選擇作供。法官接納區諾軒提及,他和戴耀廷曾於2020年2至3月與彭會面,但彭不關心立會過半或否決權,只關心選票方式,因會影響其勝算。而彭有出席首次港島區協調會議,會上有人提出使用否決權的議題,不過各方尚未就「運用」或「積極運用」字眼達成協議。

彭的電腦內有選舉單張草稿,標題為「共同協調人民奪權 齊上齊落對抗極權」,首頁提到民主派35+願景是提倡否決財案,迫當權者回應五大訴求,單張背面印有戴耀廷的「攬炒十步」時間表。法官因此確信,彭清楚知道戴耀廷提倡利用「35+計劃」取得立會過半,否決預算案,迫政府答應五大訴求。

官:彭政綱表明會否決所有「不公義」議案

法官續指,彭在政綱表明必須運用否決權,「否決所有不公義議案(包括財政預算案)……迫使當權回應『五大訴求』……阻撓不公議會進行」;又提到「『35+』是選舉主軸,以『議會抗爭攬炒』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這是沒有妥協的空間」、「不論是純政治表態的議案還是具約束力的議案,我們也不應該放過任何一個機會去展示抗爭意志」。

法官認為,彭是表達對抗政府的堅定決心,他將「35+計劃」、「立法會抗爭」、「攬炒」及「五大訴求」連結一起,又指立法會「腐爛」現象持續已久,與他指預算案及立法會程序「不公」的說法相呼應。

彭稱有意大灣區創業 官指與反政府無矛盾

法官指,雖然彭稱有興趣探索大灣區商機,並協助年輕企業家利用政府資助作相關事情,但不接納辯方所指,基於上述利益,彭不大可能有意圖與他人否決財案。

法官舉例反駁,彭在政綱中就經濟改革表明要「推倒既有經濟結構」,主張「先拆除,後重建」,因此彭一方面推動創業,一方面持反對政府的政治理念,兩者並無必然衝突。法官認為,考慮到選舉單張及彭的教育程度,他必然意識到常人會理解其政綱的意思,是當選後會否決財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這亦是他想傳達的訊息。

再者,彭曾經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並且在選舉論壇上表明:「我哋嘅敵人就係共產黨,我哋入到議會不惜以肢體抗爭、癱瘓政府、否決財政預算案,亦會用議員身位支援街頭抗爭」。

官:彭作供「投機取巧」、不可信

法官認為,觀察彭在庭上作供,認為他是個「投機取巧」及不可信的證人,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說法。法官亦不接納他聲稱自己僅發表「選舉語言」,實際上無意執行。法官又指,彭明顯將政府及共產黨刻劃成「敵人」,表明不公義的預算案必須被否決,亦無意與他一再形容為「暴政」的政府談判,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完全贊同「35+計劃」的目標,意圖嚴重破壞政府和政權的合法性。

就彭卓棋稱《國安法》後曾撕爛單張,以示放棄政綱,法官也不接納,指彭從未公開宣布放棄政綱,單張仍可見反抗政府的訊息,認為彭稱沒有政綱下參選不是講真話。相反,法官認為彭派發撕爛單張的行為,是含蓄地向公眾傳達反抗政府的決心。考慮上述因素後,法官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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