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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武7人案・審訊第廿六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6.03

  • 認罪彭軍壕:「大舊」劉偉德為金主 資助台灣軍訓並擬用槍及炸彈對付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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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3日)踏入第26日審訊。認罪被告彭軍壕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他指於2014年社會運動期間認識吳智鴻,對方為激進示威組織「鐵馬組」的頭號人物。吳在7.21事件後,向彭表示要「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覆桌」。彭其後跟隨吳到元朗示威,在場包括曾參選區議員的「大舊」劉偉德。彭得知「大舊」發起了新組織,他為「金主」並負責統籌,而彭則加入了組織。彭又指,「大舊」負責支付台灣軍訓的費用,他亦曾提及將會在之後的遊行使用真槍及炸彈對付警察。彭透露在西貢試槍及子彈前,曾依吳的指示到西環公廁拿取炸藥,但自己沒有參與測試,只負責「睇水」。

彭軍壕:2014年社運認識「鐵馬組」頭號人物吳智鴻

為本案被告的彭軍壕,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他是本案第3名證人,今第二日作供。彭身形瘦削,穿淺藍色恤衫、灰色外套及灰色長褲,並戴眼鏡。彭由兩名懲教人員押解出庭。

彭向控方確認自己於2020年1月17日被捕。事隔兩年多,他於2022年10月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而「串謀謀殺」罪則獲控方撤回。彭確認,控方於2024年4月向他發出免予起訴書。

彭供稱,他認識本案其中5名被告,包括:吳智鴻、許湛榮、賴振邦、張銘裕及李家田。他亦認識其餘兩人,包括張堅順 Nelson 及「Hans」。彭表示在眾多被告之中,他首先認識吳智鴻。兩人於2014年社會運動期間認識,吳是激進示威組織「鐵馬組」的頭號人物。該組織會作出不是「和理非」的行為,例如設路障堵路、衝擊警方防線。彭其後認識吳的「左右手」許湛榮,他亦為組織成員。組織其他成員包括:另一頭號人物「Jack」,以及「Hans」。彭獲吳招攬加入「鐵馬組」,最後他答應。

彭:吳在7.21後表示要「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覆桌」

彭在2014年社會運動平息後,仍然逗留在「鐵馬組」,但沒有再與成員聯絡。直至2019年6月,彭當時任職西餐廳主管,吳致電彭詢問他有否參與反修例運動,彭表示需要上班,只能在下班後或放假時參與。在元朗7.21襲擊事件後一至兩天,吳向彭表示需要召開緊急會議,打算於7月27日「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覆桌,搵班黑社會報返7.21嘅仇。」

其後吳、彭及許湛榮,抵達許位於太古城附近的住所樓下開會。彭知道吳想找2014年佔領區最外圍、負責「睇水」留意警方會否清場的示威人士,一同參與7月27日的行動。吳及後將防具及武器給予彭,包括:迷彩戰術背心、行山杖、眼罩及防毒面罩等,並表示留待當日入元朗使用。

彭:「大舊」劉偉德發起新組織,並作為「金主」

彭遂攜同裝備,在7月27日進入元朗衝擊警方防線及破壞,同行者包括:吳智鴻、曾參選區議員的「大舊」劉偉德,以及曾用網媒《PPPN》記者身份在示威現場出現、為「蜘蛛隊」隊長的「Jack」。吳當時表示,「大舊」發起了新組織,他為「金主」並負責統籌;而彭、吳智鴻、許湛榮、「Hans」及「Jack」是新組織的成員。

image02 ▲ 2019年7月27日 元朗遊行(資料圖片)

彭:「大舊」負責支付台灣軍訓費用,每人約8千元

彭於8月27日在旺角 Red MR 再次與吳見面,當時有多人在場開會,包括:吳、許、「Hans」、稱作「阿文」的張堅順 Nelson,以及為「屠龍」隊長、稱作「Tomson」的黃振強。彭聽到吳表示即將會有大行動,因此需安排人手到台灣參與軍事訓練,為期兩周,定於9月16日出發。「大舊」會支付訓練費用,包括津貼機票2千元及食宿等6千元。若然參加者未能請假而需要辭職,「大舊」會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彭表示自己當時已辭職。

彭又指,他知道8月已有兩批人到台灣參與軍事訓練,9月是第三批,並會有7人參與。至於軍訓內容,吳表示將會由一名退役的陸戰隊員「常生」任教,又表示會很辛苦,著隊員「唔好當係去旅行」。

彭:退役陸戰隊員教授如何「搶槍」、用刀及製汽油彈

彭最後有到台灣參與軍訓,他於9月16日與吳智鴻、許湛榮、張堅順、「Bobby」賴振邦、「小熊維尼」張銘裕乘搭同一班機到台中機場;「Hans」則自行乘搭較早的航班。各人前往台中彰化縣參與軍訓,期間他們居住在約4層高的宿舍,彭與張銘裕住在同一房間,但兩人並沒有交談。彭表示軍訓內容包括:體能訓練如跑步及游泳、增強重力訓練如舉重,以及加強反應能力訓練。另外,7人在 War Game 場地接受槍械訓練,「常生」會教授如何用槍及搶槍,他們亦到高架橋的橋底練習燒槍。「常生」亦有教授用刀攻擊的技巧,並由一名柔道教練教授搏鬥技巧。

彭又指,「常生」亦有教授如何製作汽油彈及鋁熱彈,目的為對付裝甲車。他首先示範如何製作,有參加者嘗試製作,並在沒有點火的情況下投擲。至於製作鋁熱彈的材料則由吳購買,有參加者將製成的鋁熱彈擲向廢棄的電單車,最後著火焚毀。此外,「常生」有介紹製作炸彈會用到的原材料。

彭:聽到吳智鴻及賴振邦談論迫政府妥協

彭表示在宿舍休息期間,不時聽到吳、賴及張閒聊,談及如何在遊行示威使用炸彈進行破壞,以及迫使政府妥協,對話間透露「大舊」想這樣做。但彭不想參與討論,他解釋:「我唔會刻意同佢哋傾偈,我鍾意自己一個」,因此選擇「鼠」入房。彭表示「大舊」沒有到台灣,只是派其軍師「阿星」在台灣拿示威物資返港。

彭:「大嚿」表示會在遊行用真槍炸彈對付警察

於9月30日,吳著彭一同前往開會,他們抵達西環皇后街大廈,其中一個類似律師樓的單位。在場的還有「大舊」及「阿星」。會上「大舊」表示會在之後的遊行用真槍及炸彈對付警察,「阿星」則和議,而吳亦稱自己試過製作 TATP 烈性炸藥。另外,「大舊」表示原打算在10.1遊行使用真槍及炸彈攻擊警察,但「阿星」懷疑安全屋被警方監視,因此煞停計劃。吳又指,早前「大舊」想訂槍,因此吳透過人脈從美國訂購,但貨物卻被當局扣留。彭理解吳是想「大舊」支付有關費用。

彭:吳構思「掟鏹水彈」行動,最終因「錯失時機」取消

其後在10月3日晚至4日凌晨,吳構思了「掟鏹水彈」的行動,打算在示威地點的高空向警方投擲鏹水彈。彭及吳到達灣仔軒尼詩道名為「卓軒」的旅館,賴及許其後到達會合。吳帶備了4支 750ml 的鏹水,以及兩支屬腐蝕性液體的洗石劑。

吳、賴及許表示會負責行動,賴會負責「睇位」,他們會在警察經過時投擲,又指「高空掟落去,擋都冇得擋」。他們最後上天台準備,而彭則沒有參與,只是下樓買食物。最後3人表示「錯失咗時機」故沒有行動。

彭稱依吳指示 測試前到公廁拿炸藥

至10月底,吳向成員表示:「呢排要盡量低調啲,嚟緊大行動要保留人手同實力。」在11月初,吳表示槍械已經到港,並表示「遲啲攞出嚟燒」,他最後開設試槍用的「行山討論區」,打算到深山試槍。

6人最終決定在11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到西貢試槍。彭表示前一天即15日,自己照吳的指示,負責到西環山道山景園公廁拿炸藥及向 Jack 拿對講機。彭表示炸藥用黃色紙袋盛載,內有兩包各一公斤的黃色粉末,以及一米長的引線。彭取得物品後,就乘的士前往炮台山富澤花園,吳下樓拿彭的背包。另外,事前吳曾著各人在測試前關上電話,賴表示可以提供二手電話及電話卡予大家使用,又提醒他們關閉 WiFi 及 GPS。

彭:吳帶3支手槍及一支步槍到西貢測試

彭表示他與許在16日晚上10時多,乘搭的士到西貢西灣亭,吳則自行搭的士到場。吳其後在涼亭打開背包,內有3支入滿子彈的 Polymer 80 手槍、一支 AR 15 長形步槍、兩個手槍彈匣、20至30發步槍子彈、兩公斤 ANFO 炸藥,以及兩部對講機。吳將其中一部對講機放在涼亭,待未到達的人之後拿取。最終賴、兩名「屠龍」代表張銘裕及李家田亦到場。

彭:5人輪流試槍、自己則負責「睇水」

吳及許表示曾經到場視察,於是兩人負責帶大家行上山。各人走了1個半小時到達大浪村位置,吳表示在該處試槍。他走到一個較隱蔽的位置,與許取出手槍檢查,然後「掹雞」,即把子彈從彈匣推上槍管。彭表示5人輪流試槍,向前邊地下的草叢開槍,並拍攝片段;而彭則身處較遠位置負責「睇水」。事後彭及其他人拾起子彈殼,離開時沿路投擲海中。

在離開的路段上,吳找了一個斜路位置測試炸藥,彭亦站在較遠位置觀察。他指吳使用延時引爆,並聽到很大的爆炸聲。他們約6時走到北潭凹打算離開,這時吳拿出手槍,將15粒子彈重新放入彈匣,並交給李家田。據彭所知,「屠龍」一直催促要用槍,因此吳將槍交李。吳及彭分別叫了兩部的士,彭、吳及許乘搭同一部的士往港島,賴、張及李則乘搭另一部的士出九龍。

彭:曾與賴振邦到城大及浸大「爆實驗室」、偷化學原料

於11月17日,吳要求彭協助張堅順,最後彭到愛民邨附近找張,負責「睇水」並協助他營救被困理大、從下水道離開的示威者。另外,數天後吳在群組表示「出面啲槍手出咗事」,其中兩個槍手曾借走槍,現在卻失去聯絡。吳在測試槍後又發現有問題,想彭拿給維修員修理,不過最後吳自行拿槍去維修。

吳亦透露,賴負責製作炸彈,以及與引爆裝置的人聯絡。彭表示賴曾於11月14日提議到城大及浸大「爆實驗室」,偷取裏面的化學原料。賴首先到場,之後彭及張堅順亦抵達。賴找了學校的學生組成臨時隊伍,到化學實驗室偷取化學原料。

案件明(4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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