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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武7人案・審訊第卅六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6.18

  • 黃振強投訴被捕時遭毆打 警長稱黃同意「暫緩」投訴 直至刑事案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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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8日)踏入第36日審訊。3名「污點證人」已完成作供,控方傳召處理本案的警員及軍械專家作供。據早前證供透露,黃振強曾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指被捕時遭數名警員毆打。負責調查投訴的女警長327何悅玲(音譯)確認,由於黃牽涉尚在審理的刑事案件,因此他同意「暫緩」投訴,直至案件結束後才繼續調查。辯方問:「唔會繼續處理投訴?」何回答:「係暫緩,唔係唔會繼續。」

軍械法證課專家:案中檢獲的3支手槍屬同一型號

3名「污點證人」已完成作供,包括:「屠龍」隊長黃振強、屬「吳智鴻」隊伍的彭軍壕,以及「槍手」蘇緯軒。控方傳召第九名證人,為隸屬香港警務處軍械法證課的專家李啟輝。李負責檢驗吳智鴻管有的槍械及彈藥。他確認在吳智鴻住所搜獲的手槍、蘇緯軒被捕時發射的手槍,以及在摩星嶺附近檢獲的手槍,三者均屬 P80 型號,可發射的子彈口徑相同。但李未能確定吳的手槍屬原裝槍還是組合槍。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問手槍是否由美國生產,「唔係我哋祖國(生產)?」李表示各跡象顯示是由美國生產。

image02 ▲ 警務處軍械法證課專家 李啟輝

李家田稱把手槍放袋 專家確認無發現彈屑或射擊殘留物

另外,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下表示,曾把手槍放在一個綠色斜孭袋。李啟輝同意曾檢驗在李家田住所搜獲的綠色斜孭袋,以分析袋內是否有彈屑或射擊殘留物,結果沒有發現,他於2020年8月13日撰寫報告。李解釋,若手槍與袋有直接接觸,驗出殘留物的機會很大,但未能驗出亦有很多可能性,例如抽樣的偏差或袋經過清洗。李最後同意辯方指,該袋可能沒有盛載過任何槍械或彈藥。

財富調查組警員稱為黃振強錄口供 辯方質疑會面個半小時寫逾20頁

第十一名證人為偵緝警員11627盧博文,他於2020年1月起隸屬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的財富調查組,於2023年3月17日獲指派到荔枝角收押所,起訴黃振強「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盧同意其隊伍負責調查黃及劉佩凝的資金來源及流向,並需要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合作。

image03 ▲ 偵緝警員11627 盧博文

於2023年9月20日,盧應黃的要求為他錄取口供。盧表示當時分別用口供紙及記事簿,筆錄黃的口供。他表示一般會在案件完結後銷毀。但他不同意記錄之目的,是為免日後就內容爭拗。在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下,盧表示用作摘下要點的口供紙已銷毀,且無通知上司。另外,盧表示已刪除電腦上口供草稿的檔案。

盧同意,黃最後於9月27日簽署口供。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進行盤問,他質疑盧與黃僅會面1個半小時,如何可以錄取共21頁的口供。盧表示以「Point Form」形式記錄黃的說話。辯方另指,根據紀錄「O記」警員與黃的會面時間,跟盧與黃的會面時間重疊;盧表示不清楚原因。此外,盧在盤問下承認向黃錄口供之前,已得知對方與律政司進行認罪商討,並希望豁免起訴資金相關的控罪。

黃振強投訴被警打 負責人員表示他同意完結刑事案後再跟進

控方其後傳召處理黃振強投訴的投訴警察課人員。第十二名證人為高級警員54330林少文,他於1993年加入警隊,並確認黃振強於2019年12月9日,向投訴警察課進行投訴。黃指控遭4至5名便衣警毆打,導致下半身多處瘀傷,嘴部左臉頰亦擦傷,其後他在灣仔警署遭同一伙警察言語威嚇及誘使招認,其中一位是「O記」的戴明德。

第十三名證人為女警長327何悅玲(音譯),她於1998年加入警隊。由於接獲黃的投訴,因此她於12月17日被派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對方,並撰寫報告。何確認,黃稱12月8日早上在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內,遭5名便衣警員用武力進入房間,並以手銬鎖住雙手。黃沒有應警員要求提供藏槍地址,於是遭一名警員掌摑左臉4至5下。另有兩警以言語威嚇黃,稱要將他送返內地,並問其親戚是否居內地。黃稱有人關燈後,其大腿及臀部再被人用硬物毆打,並見一警手持警棍,他感害怕故選擇解鎖電話。何確認,黃沒有提及施襲警員的姓名,故她未有在報告撰寫。黃亦未有提及遭戴明德襲擊。

在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盤問下,何確認由於黃牽涉尚在審理的刑事案件,因此黃同意「暫緩」投訴,直至案件結束後才繼續調查。辯方問:「唔會繼續處理投訴?」何回答:「係暫緩,唔係唔會繼續。」

案件明(19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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